如果買方成功進行「踢契」,則買方有權終止買賣合同,取回訂金,並向印花稅署申請退還印花稅。此外,買方還可能根據合同條款提起法律訴訟,以追求其他損害賠償。這是一個強制執行機制,用來保護買方的權益。
但法律不外乎人情,根據房委會官網,若是以下的特殊原因,房委會根據個別情況酌情批核業權轉讓的申請:
市民如果想成為小業主,務必要小心緊慎,睇樓時要四周看清看楚為妙,免致購入了僭建東西後,付了錢而又察覺不屬樓契所指物業的一部份。
雖然轉手後的房屋在內政部《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》中不需要記載為凶宅,但如果因此發生法律糾紛,在訴訟程序中,法院還是會考量「事故發生經過」、「事故據今時間長短」來做個案認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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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於內政部的函釋在法律位階上屬於行政規則,並不具有拘束法官的效力,因此僅供法官裁判時參考的資料而已,所以目前實務上仍應以法院的見解為依歸,可是法院的見解也眾說紛紜、莫衷一是,因此應追本溯源由立法者就此民生高度爭議的議題盡速立法,或者由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對此作出統一見解的決議,使得法院日後面對類此案件有明確的法律或統一見解可以適用,對於社會大眾的權益保障也才能落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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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過,因為這些資料庫都不是官方資料,僅能作為參考,而不能以此作為確認凶宅的證據。
如果买方成功“踢契”,买方有权终止买卖,向卖方取回订金,并向税务局的印花税署申请退回印花税。买方更有机会根据合约条款提出进一步法律诉讼。
購屋前都務必「詳閱」不動產說明書並且「完善保存」。說明書上會列舉房屋的細節狀況,其中就包括是否曾發生兇殺、自殺、一氧化碳中毒等非自然死亡的事故。
內政部《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》列舉了「非自然死亡」這一項條件,但是否所有的非自然死亡都會讓房屋變成凶宅呢?其實不一定。
如果再加上其他已偵破的命案,或者甚至至近日未能破案的案子,其案發地也被稱為兇宅,如:
此外,公契也會對小業主各有所求,不准業主僭建。如果沒有僭建的業主聯手向僭建的業主提出控訴,他們如果得值的話,除了要拆除僭建物,還須賠償律師費。
買家在簽買賣合約前,必須委托地產代理或代表律師去進行查冊,以確定相關物業是否存有釘契的問題。當然,買家也可以在買賣合約上註明條例,例如:賣方必須清還所有相關債務、賣方必須解除土地註冊處所登記的釘契事宜。